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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审理期间的工资问题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08-12-24     阅读: 460

    苏小姐于2007年1月,进入是某房产公司,担任行政文员一职,并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又与她续签了为期1年的合同,合同期限至2009年1月。然而,公司在2008年4月以苏小姐工作有过失为由,发出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苏小姐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其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其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和缴纳社保,仲裁委支持了苏小姐的全部请求。公司因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双方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苏小姐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和缴纳社保。对此,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作出公司支付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和缴纳社保,直至合同期满,但由于双方劳动合同期已满,且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不再恢复的终审判决。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没有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有无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公司主张“权利和义务相对等”,一方当事人没有付出劳动,另一方当事人也没有义务支付报酬。就原则本身来讲并没有错,其属于一般原则,但本案存在着特殊情况,即劳动者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原因是什么,责任应在哪一方。
 首先,公司以苏小姐工作有过失为由,作出辞退处理决定,双方因此发生争议,由此说明苏小姐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要求停止提供劳动的,公司在对苏小姐劳动关系的处理上存在过错。因此公司应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赔偿苏小姐在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后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期间的工资收入。

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 王勇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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